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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登记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合资企业、国家经济联营合同中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外国全资企业,在批文下达之日起30自然天之内,开始经营活动之前,到古巴共和国商会的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十九条:
1.
本章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前90自然天内,向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提交关于在此阶段内经营活动的年度报告。
2.
本章所包括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年度报告,不影响其向财政物价部,有关管理机关和其它规定的统计性质的机关报送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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