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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免税区和工业区的制度
第五十条:
为促进出口和国际贸易,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可以在我国领土限定的区域内批准成立免税区和工业园区。
第五十一条:
1.
免税区可以由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决定,在海关、兑换、税收、劳务、迁移、公共秩序、投资和外贸方面实行特殊的制度,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免税区内开展金融、进出口、仓储、生产活动和转口贸易。
2.
工业园区可由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决定在海关、税务、兑换、劳动、迁移、公共秩序、投资和出口方面实行特殊的制度,以发展有外资参与的生产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在对外国投资的批准中,根据合情合理的原则,写明给予在免税区和工业园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特殊方便和鼓励。
第五十三条:
免税区和工业园区的建立和运行的规则,由专门的在关法律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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