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唯一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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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营合同中的本国和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全资企业,必须遵守防止灾难和自然灾害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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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渡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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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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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适用下本法生效时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合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但是1982年2月15日五十号法令所规定的优惠,在经济联合体存在的整个期限内继续享受之。 |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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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适用在本法之日及在办理外国投资申请手续者,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将同申请者协商如何办理。 |
|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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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中央机关为更好地使用和执行1982年2月15日颁布的五十号法令而制定的补充规定与本法不相抵触的,各部门将继续执行;上述各部门将在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审查上述规章,以便与本法的规定相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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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后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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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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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法在共和国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废除1982年2月15日第五十号令《关于古巴和外国单位经济联合体》及其它一切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 |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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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和有关的国家中央管理机关颁布一切必要的规章,以利更好地执行本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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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于1995年9月5日晨哈瓦那城会议宫人民政权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厅颁布。
里查德·阿拉贡·德盖萨达
(在1995年9月5日的政府特别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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