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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不动产投资

第十六条:
 
1. 在本法的保护下,可以进行不动产投资,并取得其产权或其它实行的权利。
2. 前款所述之不动产投资可以投向:
a. 用于私人住所或用于非长住古巴的自然人的旅游目的住宅和楼宇;
b. 外国法人的住宅或办公场所;
c. 用于旅游开发目的的物业发展。
 
第十七条:
  为购买不动产进行投资,其本身就构成企业行为的,被认为是直接投资。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所述之构买或转让不动产所应遵循的条件和期限,由批文确定并遵守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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