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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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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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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宗旨是颁布有关免税区和工业园区的建立和运作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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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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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关于免税区的法令相应地适用于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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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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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区和工业园区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国际贸易,除了吸引外资之外,还有如下的专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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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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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的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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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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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家资源,极大地提高国家工业的增值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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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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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吸取先进的技术和出口本国产品来发展新的民族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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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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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利和鼓励外国投资,本法也包括海关、兑换、税务、劳工、移居、公共秩序等方面实行特殊制度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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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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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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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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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明起见,本法使用以下缩语: |
| 免税区 |
指免税区和工业园区 |
| 执委会 |
指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 |
| 委员会 |
指免税区委员会 |
| 2. |
本条文在各种情况下所使用的术语及含义如下: |
| 免税区: |
指在本国领土上划出一定的范围,没有定居人口,可以自由进出口货物,不受海关的约束,在这范围内进行工业、商业、农牧业、技术和服务等活动,实行特殊的制度。工业园区:指在本国领土上划出一定的范围,具有同免税区类似的特点,但是在此范围内优先发展工业和为工业服务的服务事业。 |
| 特殊制度: |
指为了鼓励投资,对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在海关、兑换、税收、劳工、移居和公共秩序制度上执行比一般公共的准则较为宽松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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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让: |
指古巴共和国政府单方面授予一位自然人或一位法人在遵循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发展和开拓免税区的权利。 |
| 承租者: |
指进行相应的承租,用自已的资金为免税区的设备和运行建立和发展必要的、足够的基础设施并立即承担起免税区领导和管理的职务。 |
| 经营者: |
指经承租人推荐、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批准其在免税区定居以便在那里从事一项或若干项合法范围内所允许的活动的、定居在国外、携带外国资本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国内的法人。 |
| 正式注册: |
指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为承租者和经营者登记而制定和安排的本册或录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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