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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免税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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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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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根据自已的愿望或根据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准备建立免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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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对免税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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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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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是负责规范和监督免税区活动的国家的中央管理机构。 |
| 2. |
为此,它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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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切实向执委会提出创建免税区,同意进行租让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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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向执委会提出对免税区的政策和发展免税区的计划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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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据有关承租者的建议,颁布(或者没有承租者时自行颁布)每个免税
区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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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安排和协调同其他开展与免税区的活动相似的单位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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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同财政和物价部、对外贸易部、经济计划部、劳动和社会安全部、内务部及古巴国家银行、共和国海关总署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一起公共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项制度,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对上述各单位应承办的任务和履行的手续要在本免税区的中心办公室按统一的原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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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立、组织正式注册事宜,并为其制定规章,以便承租者和经营者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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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接受免税区经营者的申请,了解申请材料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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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确定承租者为保证履行承租条件而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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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完成其他同免税区有关的、法律上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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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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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为了确保免税区活动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也要承担调整免税区活动的任务,为此,它要监督有关承租者和经营者履行条件的情况,不论发生何种不履行条件的情况,都要对此适当做出反应。 |
| 2. |
承租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的要求提出报告和开展活动,该部为了对他们更好地实行监督任务,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他们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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