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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免税区委员会

第六条:
 
1. 建立免税区委员会,作为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的咨询机构,其权限和职能下面将会谈到:
2. 免税区委员会是由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主席,和下面各机构一名代表-委员组成:
  -经济和计划部
  - 财政和物价部
  - 对外贸易部
  - 劳动和社会安全部
  - 革命武装力量部
  - 内务部
  - 科学、技术和环境部
  - 交通部
  - 古巴国家银行
  - 共和国海关总署
3. 由于所涉及部题的性质,认为有必要在委员会中包括本条前一节所列举诸单位中所没提到的某个机构或组织时,主席应向该机构或组织的领导申请,请他们委任一名代表,作为委员会的一名代表进行活动。
4. 委员会的职权为:
  a. 同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合作,编制免税区发展整体规划;
  b. 对创建免税区和允许租让的建议发表意见;
  c. 凡认为对发展免税区有用的措施和工作,建议予以采纳和实行;
5. 委员会制定本身的规章制度,然后由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予以批准执行。该规章制度将规定例会间隔的时间,通过决议所需要的票数,公布决议的方式以及其他认为合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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