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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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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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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承租者建议,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可批准的经营者在免税区的设施中从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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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经营者和申请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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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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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国外并携有外国资本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有意象他们一样从事活动的本国法人可以成为免税区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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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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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为了办理经营者的批准事宜,有关人士应当向承租者递交正式的申请,并附带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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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关于自然人:姓名、国籍、护照材料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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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关于法人:企业、公司或团体的名称,商号,受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允许成为法人的,在有关的公共登记处登记的材料以及其合法代表的姓名。附上法人指定的合法代表的法律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文件均要按照古巴的法律规定予以认证 |
| 3. |
在递交申请时亦将附上经过证明的、有关下列名点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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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请者的经济支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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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准备开展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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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关主要的机器、设备和附件、原件以及其他需使用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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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根据对经济和金融的研究以及市场的情况,计革将提供的劳动岗位的估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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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起动投资和未来投资,包括执行计划的日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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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在具体情况下承租者认为需要的其他报告材料。 |
| 4. |
履行了上述各项所规定的手续后,承租者要把报告材料递交给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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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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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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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审查和研究了送来的一切报告并和国家中央管理局的有关单位进行协商之后,在不超过自递交申请之日起的45天之内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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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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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批准书应包括有关经营者的身份、开展其活动的免税区、眼前的投资和计划未来的投资以及从事的活动等方面的报告,以上情况均需要详细阐述,此外,还应包括可实行的特殊制度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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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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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自得到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应到承租者和经营者正式登记处去登记方能开始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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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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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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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区的经营者可以从事批准书上陈述的那些活动,它们包括在下列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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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生产和加工,即加工原料和半成品; |
| b. |
组装,即通过组装系统制造最终产品或半成品,修整零件、部件、元件或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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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加工最终产品,为某一生产进程加工最终产品或半成品,零件、元件、配件或部件,这一生产进程为方便该产品的出售是必不可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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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贸易,即产品的搬运、打包、装箱、入库、储存和购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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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办理事务,即港口、机场、码头、装卸码头、火车站、铁路线、陆地装卸场的使用,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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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银行、金融和保险服务,即为本免税区,其他免税区或国外提供这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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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综合服务,即对免税区以及经营者和工人提供诸如饭店、洗衣房、药房、美容院、体育馆、医疗站和其他类似性质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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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其他服务,即向居住在本免税区或国内其他免税区的经营者,向出口业务,提供市场、审计、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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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技术和科研,即进行调查研究以便改进工业和工农业活动的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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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农牧业,即耕种土地,饲养性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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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外国投和经济合作部事先确定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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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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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营者应向国家单位或国家机构呈递和办理的申请或手续,皆应通过免税区的统一点和中心办公室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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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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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力、交通、原料和其他明显的原因,并事先经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批准,经营者可以在他所在免税区以外从事上述机构有关决议中指出的活动,但在此情况下不得没有海关、检察、劳动等方面的适当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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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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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凡在免税区从事制造、操作、包装、加工最终产品和半成品、商业和农牧业的经营者可以把其生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货物投放到国内市场。 |
| 2. |
如果经营者申请把其生产的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的货物投放国内市场,则需由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及对外贸易来决定。 |
| 3. |
由免税区向本国关税的进口要遵循从其他国家进口所遵循的同样的规定,付同样的关税,可以免交国内增值税。 |
| 4. |
当加工品或制成品的增值税(附加在成本上)低于最终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时,把它们引进到国内市场可不必交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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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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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
| a. |
根据普遍接受的原则,他们的生产、服务以及其他活动均应进行登记; |
| b. |
在有关批准书上指出的期限内,对计划项目投一笔不小于申请书上指出的资本金; |
| c. |
在必要的情况下推动和开展培训工作,以提高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
| d. |
每年要通过承租者向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递交一份下列内容的报告,提供了多少就业岗位,投资情况,投资数,投资总额,投资种类以及出口(货物和服务)方向,生产情况,所使用的原料(数量、来源和种类)以及其他任何上述组织所要求的材料; |
| e. |
按照财政和物价部所要求的材料,每年向该部提出财务报告; |
| f. |
采取必要措施,使当局能够有效地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便对批准书上规定的条件进行应有的监督; |
| g. |
在应交保证书的情况下,交纳保证金; |
| h. |
按照批准书上规定的条件和内容开展其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