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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对承租者和经营者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租者在进行自已活动的同时,也可以从事经营者的活动。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有关的规定相应地是适宜和于这两种事业的。
第二十九条:
   
承租者和经营者签订一个合同,它应规定:前者出售、出租或通过其他方式把免税区的部分设备转让给后者,应给予他什么权利,提供给他什么服务才能使他的工作运转,以及确定该支付的数量、方式和条件。
第三十条:
   
  出租者和经营者可以在他们所在地以外的本国领土上,获得国内企业提供的物件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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