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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特殊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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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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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法前面一些条文中所提到的、第二条、第2款所确定的特殊制度,是指在海关、兑换、税收、劳工、公共秩序等方面对免税区的出租者和经营者实行比一般共同的规章较为宽松和更具吸引力的特殊制度,以鼓励他们进行投资,至于移民制度,将写在领导机关自本法生效起90天内颁布的决议上。 |
| 2. |
出租者和经营者享受本法规定的特殊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做有害于他们的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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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海关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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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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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由于出租者和经营者向免税区地区引进了用于发展得到批准的活动的产品,所以他们在海关可以免交关税和其他征收税; |
| 2. |
海关对免税区的出口不收关税和其他征收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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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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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炸药以及其进出口受到现行法律禁止、停止和限制的产品均不得进入免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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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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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海关总署为免税区的出租者和经营者的进出口活动建立必要的机制和宽松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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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税收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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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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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由于享受特殊制度,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可以免交下列的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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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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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使用劳动力税 |
| 2. |
免交税收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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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从事最终产品、半成品的生产、搬运、包装和加工以及农牧业活动的承租者和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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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最初的十二(12)年内免交一切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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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随后的五(5)年内减免百分之五十(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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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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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最初的五(5)年内,完全免交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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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随后的三(3)年内,减免百分之五十(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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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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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承租者和经营者所从事的特殊活动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考虑到他们计划投资的特点以及对国民经济各不同部门实行的各种规章,一经批准承租,批准经营之后,可以对他们实行比本部分开始的条款中所规定的更为优惠的政策或者给予其他的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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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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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前面几条规定的减免税的期限可以象原来规定的同样长短的时间予以延长。 |
| 2. |
规定减免税的期限到期后,享受特殊制度的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在他们的工作还剩余的这段时间内,按照第77/95号法令,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交纳前面已提到的赋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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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银行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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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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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可以把来自其活动和纯利或利息,以可兑换货币的形式自由地汇出境外,不必交纳汇出税或其他任何同汇出有关的赋税。 |
| 2. |
在免税区供职的公民,只要不是古巴常住居民,都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和古巴国家银行制定的其他规定,把其所获取的财富汇给国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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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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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允许在免税区从事银行和金黄色隔工作的经营者,只能在其所在的免税区的范围内供职,如若在国内的其他免税区或去国外工作,则要根据古巴国家银行的在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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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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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区范围内的交易和本法第25条和第30条所提到的那些交易,承租者和经营者用可兑换货币自由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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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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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价值、制定价格、支付供职费用等均不得以本国货币来标价,也不得使用本国货币,除了特许的之外,在免税区范围内承租者签订的也是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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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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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妨碍前面各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古巴国家银行对被批准在免税区从事银行事业的经营者颁布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补充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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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关于劳工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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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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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为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服务的人一般是古巴人或在古巴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
| 2. |
免税区的承租者或经营者可以直接聘用不长期居住在国内的自然人来从事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和高级领导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确定可行的劳工法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先需办理相应得到的劳动允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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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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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安全部为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服务的古巴人和长期居住古巴的外国人确定他们应当得到的最低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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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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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携有古巴资本或合资资本的承租者可以直接聘用古巴工人和长期居住古巴的外国人,此外,对于经营者所需的工人来说,承租者起用人单位的作用。 |
| 2. |
上面一条所讲的用人单位可以单独聘用工人,付给他们报酬,并同他们保持劳工关系 |
| 3. |
劳动和社会安全部制定承租者作为用人单位应遵循的准则。 |
| 4. |
不论免税区的承租者和经营者是否完全携外国资本,古巴工人和长期居住在古巴的外国人都要通过合同才能为他们供职,这项合同是同由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建议,劳动和社会安全部批准的用人单位签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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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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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本章前面几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建立免税区的协议,执行委员会可以以例外的方式为免税区制定特殊的劳工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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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关于公共秩序方面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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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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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免税区公共秩序是按内务部为此而颁布的规章来执行的; |
| 2. |
防务警戒服务的费用按照国际惯例来确定,由承租者和经营者按照他们同意的比例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