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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免税区承租者和经营者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租者在投资额和投资期限方面不履行责任时,可以构成取消的充分理由。
第四十九条:
     
承租者和经营者不履行他们各自号所要求的条件,或是违反本法有关规章,或是违反了免税区的规章,都构成行政违犯行为。

第五十条:

     
1. 前面诸条中提到的承租者和经营者的违犯行为都可致使批准为承租者和经营者的国家机构取消其相应的称号,除非证实其违犯行为由偶然的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
2. 所谓取消称号,即完全、彻底地取消租让书,取消对经营者的持续准书,
取消免税区的违犯者的财富和权利,由国家处理。

 

第十章 冲突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1. 免税区承租者和经营者内部关系中发生的冲突要按他们签定的合同中事先规定的方式来解决;
2. 经营者之间发生冲突时也按同样的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承租者和经营者与国营企业或其他国家单位在履行经济合同时的诉讼,要提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府委员会所建立的人民法庭经济庭这一级来处理。

最 后 规 定
 
第一 为了更好地执行本法,国家中央管理局的有关机构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九十(90)一内颁布法令。
第二 国家中央管理局的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以便要求批准的申请手续、咨询以及其他同免税区有关的服务事业,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在接受申请之日算起的四十(40)天内解决。
     
    唯一的法令,本法将于共和国官方公报发表时开始实施,无论是同一级或低一级的合法的法令,只要是违背本法的,都将作废
   
   

1996年6月3日于哈瓦那城革命官

菲德安·卡斯特罗·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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