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投资”一次细致在缔约以方投资这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第余额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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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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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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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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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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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资源的特许权 |
| 二、 |
“投资者”一词,在古巴共和国方面,系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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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古巴共和国法律具有古巴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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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古巴共和国领土内设立并被其承认的实体 ,如由公安机构、合伙、公司、基金会和社团,而不论其责任人是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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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方面系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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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古巴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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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里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
| 三、 |
“受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输入。 |
| 四、 |
“领土”一次系指缔约各方法律所确定的领土及根据国际法缔约各方行使主权权力或管辖权的毗邻区域 |